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哪些企业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呢?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
(2)如何申报?申报周期
请登录网址:https://www.zybwhsb.com/并注册,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期限如下:①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的项目,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②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③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发责任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④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三同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三同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三同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五、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定期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